第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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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几乎每个企业都涉及职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和餐费补贴,可以说发放形式不一,会计处理不一,是否并入社保缴费基数也不一样。关系企业,关系个人。
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和餐费补贴,常见的形式主要有二种,第一种,按月按标准现金补贴,第二种,以票实报实销或限额报销。
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在这二种情形下,会计如何处理?是否并入社保缴费基数?
第一种情形 此种情形下,是否并入社保缴费基数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等列入工资总额。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51号)规定: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因此,如果是按月按标准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应当纳入社保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中。 第二种情形 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因此,以票实报实销或限额报销,如果发生的费用是因工作原因产的,以发票实报实销,计入相关业务费支出,不属于工资也不属于福利费,如果是集体性的福利,以发票报销的形式,计入福利费。 此种情形下,是否并入社保缴费基数呢?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有关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因此,如果发生的费用是因工作原因产生的,以发票实报实销,计入业务费支出,不需要列入社保基数,如果是集体性的福利,以发票报销的形式,计入福利费,不列入社保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