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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们是建筑总包,采用简易计税,给甲方开具3%专用发票,劳务分包小规模纳税人,劳务公司给我们开具1%普通发票,我们缴纳税款,总包怎么扣除分包款?
专家回复
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差额纳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3%)×3%。扣除的分包款应按照含税金额扣除,也就是说不论分包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是1%还是3%的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公司计算应纳税款时,均按照实际支付给其的分包款(含税价)从取得的销售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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