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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常见问题汇总

人气:87 评论:0 日期:2021/3/22 18:20:06

1、为什么建立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

答: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城镇职工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0号),建立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需要申请吗?

答: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按年度结算,由系统自动支付,参保人员无需申报,只要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起付线,便可享受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待遇。


3、本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障的报销标准?

答: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3倍)以上的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2019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为39525元。


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

4.北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对困难群体有什么倾斜政策?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四类困难人员,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5.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什么时候开始?

正常情况下,每年的上半年将会完成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


6.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流程?

第一步:医保信息系统筛查统计出“上一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的参保职工信息。


第二步:区级医保经办机构将以上参保职工信息通知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核实并提供该职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情况和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金额(信息系统同步自动采集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金额)。


第三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金额”信息返回医保经办机构后,由医保信息系统根据大病医疗保障报销政策自动计算出报销金额。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大病医疗保障报销金额打入职工参保时绑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以上报销流程均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进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不需要职工本人申请和跑腿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