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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出差,取得了航空公司提供的个人抬头发票,能税前扣除吗?

人气:560 评论:0 日期:2022/8/11 13:28:42

问题:我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取得了航空公司(开具:运输服务)、长途客运中心(开具:运输服务)、保险公司(开具:航空意外险)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抬头为员工姓名(乘机人为个人),请问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个人发生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如果企业取得发票或有效凭证抬头为员工个人的,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了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笔者认为,下面这些票据个人抬头的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一、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二、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三、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四、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五、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六、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注意:其实不限于上述六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