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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应由哪方代扣个人所得税?
问
自然人A持有我公司股权,近日自然人A将持有问的我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由我公司代扣代缴?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由此可见,A是转让方,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但由于B公司是接受股权受让方,也就是扣缴义务人,因此贵公司不需代扣代缴。
纳税地点不是纳税人所在地,也不是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而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B公司将代扣代缴税款,向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源:北京通州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