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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认识告知承诺制

人气:41 评论:0 日期:2023/10/17 13:54:38

一、税务证明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税务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实行范围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1.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2.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4.分支机构审计报告5.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6.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二)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新增加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2.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3.专用车证4.家庭成员信息证明5.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三、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恩施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