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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免抵退税业务的小微企业,实际未发生出口业务。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再申请留抵退税?

人气:31 评论:0 日期:2024/12/9 10:28:08

问:我公司是一家主营设备租赁服务的企业。2021年全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其中:提供机器设备租赁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货物零售业务销售额200万元,期间无其他销售收入。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政策中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从你公司具体业务情况看,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比最高的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对应的资产总额指标确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问:我公司是一家高速公路公司,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请问,在判断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时,我公司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是否属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规定,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中“公路管理与养护”的业务范畴,因此,你公司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属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




问: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大型企业,经营范围较为广泛,包含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出口业务。请问,在按照财税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计算制造业等行业企业销售额占比时,哪些项目的销售额能够参与计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出口业务等所有项目的增值税销售额。




问:我公司是一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在2019年3月申报了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额,并在2019年4月5日收到即征即退退税款,后来因公司产品结构发生调整,未再发生即征即退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这项留抵税额条件?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适用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符合“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退税条件。上述规定的“2019年4月1日起”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因此,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以前,而申请或者获得即征即退税款的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以后的,属于“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情形,如果纳税人同时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既适用今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也适用了加计抵减政策。因我公司需要在获得留抵退税款后调减当期留抵税额,请问,需要相应调减该部分留抵税额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纳税人取得的留抵退税款,是按规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你公司在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时,无需就此调整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部分取消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请问这部分出口货物按内销征税形成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部分取消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按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九条中“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的情形。因此,你公司视同内销征税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属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业务的小微企业,实际未发生出口业务。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再申请留抵退税?

答: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的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应先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再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




问:我公司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的条件,但目前接受税务稽查尚未结案。请问,会影响我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将暂停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待税务稽查结案以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将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但因存在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待税务稽查结案后,你公司无需重新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如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将继续为你公司办理留抵退税。




问: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问:我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因选择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缴回了前期已退的留抵退税款2000万元。对于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若你公司选择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对于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无需额外进行处理,系统会自动调减可用于在附加税费计税(征)依据中扣除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后续就附加税费进行申报时,将在附加税费计税(征)依据中按规定自动计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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