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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信用的一些常见误区

人气:54 评论:0 日期:2023/10/12 11:07:51

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推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纳税人信用评价级别不同,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日常监管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的程度也不同。

 

今天,一次性为您梳理了六个纳税信用常见误区,快来看看有没有您的知识“盲区”吧~

误区一

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纳税信用评定

纠正:

纳税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

1.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Tips: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误区二

应纳税额越高,纳税信用等级越高

纠正:

纳税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纳税人历史信用信息及外部信息等。只要企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应纳税额的高低,都有评定优秀纳税信用等级的可能。


误区三

今年被评为D级纳税人,明年有机会重新评级为更高级别

纠正:

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误区四

新成立的企业当年没有纳税信用等级

纠正:

新设立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适用M级。


误区五

企业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所以不用参加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纠正:

评定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定,得分70分以上且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适用M级。


误区六

企业发生失信行为导致信用扣分后,纠正失信行为也不能补救

纠正: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相关规定及附件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所列条件的,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根据失信行为类型、纠正时间等进行修复加分或重新评级。


来源:奉贤税务